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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845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47:4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845号

违法行为人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4日21时许,在曹xxx南侧平方内,杨xx、齐xx、王xx、章兴x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章兴x的陈述,现场笔录及照片,微x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章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