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740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5月04日,因马xx等人打架案,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2023年9月25日19时许,杨x驾驶xxxxxx大货车驶入唐x高速曹妃甸城区收费站,为逃避高速监管,使用其他小型车辆ETC刷开自动闸机道杆驶入高速公路,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高速通行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