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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765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50:5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765号

违法行为人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10时许,孙xx、常xx、程x、邹xx在曹xx区xxxxxxxxxxxx内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孙xx、常xx、程x、邹xx对其赌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孙xx、常xx、程x、邹xx陈述、检查笔录、被依法扣押的赌具麻将牌、扑克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9张扑克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