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813号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27日14时许,曹xx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曹xx区四农场三六队之间乡道执勤查酒驾,孟xx驾驶面包车为逃避检查,驾车撞到停在路中间拦截的警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孟xx的供述与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