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838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15时许,吴x、邹x、姚xx、解xx在曹xx区xxxxxxx内以扑克牌“推牛牛”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调查,孙xx系曹xx区五农场星期8台球厅老板,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筹码、扑克牌。后孙xx主动到我所陈述其违法行为。经询问,孙xx对其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邹x、姚xx、解xx、孙xx陈述、被依法扣押的赌具筹码、扑克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