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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862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56:0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862号

违法行为人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6日13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蔡xx(232xxxxxxxxxxxx431)有嫖娼嫌疑,遂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询问,蔡xx对其2023年8月1日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xx陈述、唐xx派出所调查材料、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