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755号
违法行为人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0日15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民警巡控时发现,在位于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里xxx号于xx租住房内有人进行赌博,后经查:违法嫌疑人杨永x、朱xx、王x、朱x四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违法嫌疑人于xx为赌博提供场地、麻将机、筹码等赌具并从中抽红盈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0个筹码,1副麻将。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