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81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唐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特巡警大队在巡控工作中发现位于曹x甸区唐xxxx大街xxxxxxxxxxxxxx号寄售行”内有人正在赌博。经查:违法嫌疑人张向x、刘x、高xx、毕x开、常x、王x六人在丁x经营的“xxxxxxx”内多次以打“五十K”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