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91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园xxx栋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9号晚,违法嫌疑人刘xx通过微信联系,挑选卖淫女的形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曹x甸区大学城一日租房内与一名女子进行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