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1759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08时许,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陈xx在今年10月份,通过看手机快手视频招聘广告和招聘方取得联系,然后介绍朋友从事“手机口”工作,利用两部手机拨打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对方提供通话便利从而拉人入群,按照通话时间挣取佣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