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09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区x场,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9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x、张xx、李xx、张xx四人在
x加高耐磨陆x回填工程项目部,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我所受理行政
案件。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抓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