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x市xxxxxx区,现住
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海澜湾小区南侧的极地台
球厅二楼有打麻将赌博的行为,参赌当事人以扑克牌作为筹码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检查视频,赌博筹码等证据证明。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
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