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4号
违法行为人徐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市区xxxxxxxxxxxxxxx区,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海澜湾南侧的台球厅二楼
包间存在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现场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作为赌资筹码进行
计算,结束后在通过微信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查处视频,赌博筹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罚款
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