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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3 13:12:0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670号

 违法行为人吴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08日18时许,熊xx(1998年01月08日生,联系电话:xxxxx x)报警: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一个微信名称为“倾慕”的人通过建微信群组织群内 成员以“扎金花”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后经侦查发现,李x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中吴 x作为群内参赌人员,与群内成员赌资往来账目1923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 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