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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3 13:12:5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780

违法行为人吴x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xxxxxxxxxx

xxxxxxxx室,现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1121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三加情缘足浴存在

卖淫嫖娼的行为,现场抓获两人(吴xx和姚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物证,现场勘查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

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