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8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x市x花园4--2-
-401,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海澜湾小区南侧台球厅二
楼包间内存在以打麻将进行赌博的情况,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作为筹码,后在进行微信
转账结算输赢。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查处视频,赌博筹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