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821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x区中山路瀚悦酒店,法定
代表人武xxx。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晚20时20分,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工作中发
现,唐山市x瀚悦酒店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酒店五个必须要求,未建立未成年人入
住酒店台账。
以上事实有出警现场录音录像、工作人员陈述、笔录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