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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3 13:17:5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821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x区中山路瀚悦酒店,法定

代表人武xxx

现查明20231123日晚2020分,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工作中发

现,唐山市x瀚悦酒店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酒店五个必须要求,未建立未成年人入

住酒店台账。

以上事实有出警现场录音录像、工作人员陈述、笔录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