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巡)行罚决字〔2023〕1712号
违法行为人戚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x县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4日14时x,临港分局巡特警大队联合商务区派出所及钢铁电
力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x区x场场部附近一养鱼池x的孵化室内,多人
以“押宝”的方式实施赌博,违法行为人戚xx到案后陈述其在2023年11月13日13时x到
该处参与了赌博,输了32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戚xxx行政
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