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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3 13:24:3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1719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x县,现住xx

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0831日,因刘xx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滦南县公安局行

政拘留。 20210629日,因刘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111417时许接曹妃甸区公安局临港治安分局纪委书记张x,民

警赵x,(联系电话:xxxxxx)移交案件:关于2023828日刘xx在政法平台反映临

港分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候xx利用职务之便向刘xx索要礼品,好处费的相关问题,经

过临港治安分局纪委调查,钢铁电力园派出所民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xx所谓的

好处费礼品等相关问题,经过临港治安分局决定将刘xx诽谤公职人员案移交化学园派

出所,我所经过调查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刘xx个人供述的笔录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

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