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16号
违法行为人谷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x区xxxxxx村,
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9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赵xx在巡查中发现谷x、杜
x和武x三人在维检大楼三层走廊附近以斗地主的形式赌博,遂将上述三人带回派出所
进行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谷x、杜x和武x的供述,现场照片、微信账单、现场收缴
的赌具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虽然杜财等人多次实施赌博行为,但是因涉案
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特别轻微。之规定,现决定对谷xx行政拘留一
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