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691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x区xxxxxxxxxx村x
楼xxx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0日0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xx在六加码头涉嫌无证
驾驶机动船舶,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陈xx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陈xx于11月10日
上午7点左右驾驶机动船舶出海,未取得驾驶机动船舶资质或证书。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