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0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地址曹x甸工业区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
x。
现查明xx宾馆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检查视频、任xx笔
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经查,人和宾馆2023年10月26日和2023年11月4日入住的两名未成年
人,刘xx、张xx,xx宾馆并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曹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