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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3 14:20:5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0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地址曹x甸工业区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

x

现查明xx宾馆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检查视频、任xx

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经查,人和宾馆20231026日和2023114日入住的两名未成年

人,刘xx、张xx,xx宾馆并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曹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