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87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地址曹x甸工业区昱海蓝湾D区x层,
法定代表人刘xxx。
现查明xx宾馆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检查视频、刘xx笔
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经查,x宾馆2023年10月22日入住一名未成年人,韩x,福瑞宾馆
并未对其进行登记在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曹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