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57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1月16日,因xxxxxx曹x甸区郑xx被强奸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12月09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7月22日在唐海镇xxxxxxx区x楼房内,违法人孙xx有嫖娼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孙xx的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