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3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08日,因xxxxxx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拘留。 2018年02月12日,因王xx涉嫌寻衅滋事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2月06日20时许,王xx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冀xxxxxx)行驶至唐xx滨海大街与唐xx交叉口庞大汽贸附近,在明知交警设卡检查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检查强行闯卡,将交警设置的反光锥撞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事情经过、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