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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71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19: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71号

违法行为人裴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里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9日23时许,我单位接到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唐xxxxxxxxxxxxx有人赌博,到场后将正在赌博的朱xx、张xx、张xx、丁xx、张xx、郑xx、张xx、裴xx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朱xx的陈述、张xx的陈述、张xx的陈述、丁xx的陈述、张xx的陈述、郑xx的陈述、张xx的陈述、裴xx的陈述、检查视频、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裴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