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78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唐xx小康楼一平房内,违法人赵x、许x、李xx、王x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赵x、许x、李xx、王x陈述、现场录像、赌具、筹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