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25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4月27日,因2020年4月26日刘xx、孙xx等人非法拘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18日,因2022.04.03盗窃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孙xx于2023年7月30,在唐xxxxxxxxxxx内嫖娼。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