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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30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40:5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30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30日22时许, 在唐山市曹x甸区盛典KTV二楼,陈x酒后无故对盛典服务生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陈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