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7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4月01日,因xxxxxx刘xx、张xx等人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9月10日19时许,在唐海镇xxx区南门口西侧因曲xx的狗追逐荆x、李x夫妇的狗,双方当事人发生口角,后曲xx婆婆曾xx到场与荆x、李x争论过程中,曾xx踹李x一脚,后荆x与曾xx、曲xx发生打架。曲xx公公刘xx到场后,与李x互相辱骂,并朝对方吐口水。
以上事实有曾xx陈述、曲xx陈述、刘xx陈述、李x陈述、荆x陈述、现场监控录像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