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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84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46:3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18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1月18日,因刘xx无证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4年08月05日,因xxxxxx刘x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3年12月23日 1时许,在曹x甸区唐xx1314酒馆,违法人刘xx因琐事故意把话筒摔坏。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违法人刘xx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