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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2062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49:5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2062号

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xxxxx村xxx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29日,因徐x、何x等缅北回流人员诈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查明:2023年12月09日0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吴碧x有吸食毒品的嫌疑,经毛发检验呈氯胺酮阳性,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