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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2132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0:2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213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2月29日,因李万x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2月6日 16时13分,一农场金三角加油站西边发生服务纠纷,报警人高x称有人喝多了与他发生口角,把他的貂外衣给撕坏了,对方人走了,请出警。我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报警人高x称自己是滴滴司机,车牌号xxxxxx,有三名乘客从唐海曹x歌厅到柳x二村,半路到一农场时要求下车,下车后三人对我辱骂和撕扯,我所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双方下车后互相辱骂撕扯,未造成人身伤害。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