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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957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1:0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957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3日2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十里海xxxxxxxx马广x、刘xx、孟xx以斗地主形式赌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00元赌资,1副扑克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