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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088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3:1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088号

违法行为人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2日1时许,在玉河福家具厂西楼109宿舍,发货员关xx与大车司机侯x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侯x到关xx宿舍门口找关xx理论,敲门后关xx不开门,侯x将其宿舍门踹开,造成门锁损坏。

以上事实有侯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