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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131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4:1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131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04日,因xxxxxxxx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19年05月30日,因xxxxxxxx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3年03月16日,因唐山市曹xx区xx宾馆治安纠纷,被唐山市曹xx区xxxx里海海防派出所罚款。 2022年09月14日,因xxxxxxxx宾馆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3年09月09日,因xxxxxxxx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2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宾馆0215房间内登记的旅客信息与实际入住的旅客信息不符。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