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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946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09:59:1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946号

违法行为人涂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9日晚,违法嫌疑人涂xx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高xx在曹x甸区唐海镇xxxxxxxxxx房间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行为,嫖x分两次提供,共花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涂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