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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2010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0:00:0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201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3月08日,因2016年3月8日吴xx等人赌博,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2月6日14时许,曹xx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11月23日,违法嫌疑人张林x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楼xx元1402进行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