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2146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0:08:0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214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9日15时许,我队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唐海镇xxxxxxxxxxx内有人赌博,到达现场后,将在东南角房间玩麻将的四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四人对用麻将牌“刮大风”的赌博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