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1947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14日,因徐x、何x等缅北回流人员诈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查明:2023年12月03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缅北回流人员陈秋x、张x、杜伟x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办案人员对三人的头发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检测该三人的头发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