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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2115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0:11:1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211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3月08日,因张xx交通肇事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7月25日,因2023年7月15日果果小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2月16日09时许,张xx(1995年12月1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其在2023年6月份花费600元购买两罐笑气并在唐xx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购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