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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21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0:16:4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202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xxx。

现查明:2023年12月07日10时许,我所民警对曹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曹xxxxxxxx有限公司有未成年人入住时,未做到按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入住。经查发现曹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有未成年人入住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刘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