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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162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0:23:2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16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xxx。

现查明:2023年12月19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xxxxxxx有限公司储存硝酸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