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2200号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程xx。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xxxxxxxx有限公司招用的流动人口(田xx,玉田县人)未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