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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3 10:24: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002

违法行为人艾xxxx,法定代表人段xx

现查明未按规定办理办理未成年人入住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实际经营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艾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