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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3 10:58:39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67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xxx

现查明2023125日,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

海都新港商务酒店未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我所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负责人郑xx笔录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