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95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xxx。
现查明未按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入住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升阳酒店实际经营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