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98号
违法行为人海xxxxxx,法定代表人姚xxx。
现查明现场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入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实际经营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海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