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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68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1:05:12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68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xxx

现查明202325日上午10时左右,钢铁电力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

x工业区金豪酒店未按规定落实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未按规定

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酒店负责人胡xx陈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