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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063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1:05:42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063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xxx

现查明20231123日晚间,在曹x甸区金xKTV(唐山曹x甸区越鸾娱乐服务有

限公司)A10包间,张xx等三人以每人400元的价格,接受从店外自己带入的女子的有

偿陪侍服务。后因与前台发生结账纠纷,遂对金xKTV进行举报。

以上事实有张xx等人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

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